常德市中医药学会章程
常德市中医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是:常德市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从事中医药科技及管理的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中医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团结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中医药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高举爱国主义伟大旗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工作方针,认真执行卫生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围绕危害我市人民身体健康的多发病、常见病和疑难病症,积极开展中医药科学普及和科学研究。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中医与西医结合。发扬学术民主,树立献身、创新、求实的协作精神;发扬高尚的医德医风,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常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本会会址为湖南省常德市卫计委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中医药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加强同省内外中医药学术团体和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积极参加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举办各类中医药各种学术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学习班等学术活动,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
四、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五、做好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工作;提升中医药文化的影响力。
六、编辑出版《常德中医》、科普读物、专著、医学音像制品及有关信息资料。
七、向有关部门举荐优秀的中医药人才,推荐、奖励优秀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先进集体及学会工作者。
八、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科技政策、发展战略、政策法规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九、开展中医药科技项目及成果的评价评审和奖励工作。
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深化改革、转换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的下列单位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1、各区、县(市)卫计局及所辖的医疗卫生单位。
2、全市各厂(场)矿、公司的医疗卫生机构。
3、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4、有关的药厂、医疗器械等生产厂家。
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中医药工作,获得(执业)中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护师以上职称者;
4、从事与中医药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5、医药卫生机构或社团的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个人会员提出入会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中医药学会审核批准,团体会员直接向中医药学会申请,经审核同意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四、优惠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和科普资料。
五、优先、优惠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团体会员享有理事推荐权和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在本会的支持和协助下举办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科普、社会公益等活动。
四、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筹集资金。
六、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七、团体会员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和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学会工作和财务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应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形式。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高声望;
三、年满65岁者原则上不再提名为会长、副会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和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常德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30日第七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